(2017)吉0105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与付晓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付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5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吉,区长。委托代理人:徐月,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付晓,男,汉族,1960年11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因被申请人付晓未主动履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二政征补字[2014]第23号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搬迁义务,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楠楠审 判 员 赵春生人民陪审员 田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