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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孟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103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维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泉,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成海,男,汉族,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七里河分局)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6月20日,国土局七里河分局作出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3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孟成海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7月占用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崔家崖社区其他草地1.23亩、农村宅基地0.03亩,用于修建砖混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3亩其他草地和0.03亩农村宅基地;2.对非法占用的1.23亩其他草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4100元;对非法占用的0.03亩农村宅基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00元,共计罚款4200元”。2016年6月23日,国土局七里河分局将决定书送达孟成海。孟成海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期间,孟成海缴清罚款。2017年1月17日,国土局七里河分局向孟成海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孟成海未在限期10日内自行履行处罚决定。现法定履行期限已届满,国土局七里河分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3亩其他草地和0.03亩农村宅基地。经审查,本院认为,国土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孟成海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在限期内履行全部义务。国土局七里河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本案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适用该原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连霞审 判 员  赵丽红人民陪审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