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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成群与周宗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群,周宗慧,郭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群,女,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周宗慧,女,汉族,1964年10月2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郭庆涛,男,汉族,1965年4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狮子村三组219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650409109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群与被执行人周宗慧、郭庆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条件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时再予以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宗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