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何跃明、南雄市百顺镇尚睦村委会尚睦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跃明,南雄市百顺镇尚睦村委会尚睦村小组,陈尚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跃明,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百顺镇尚睦村委会尚睦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百顺镇尚睦村委会尚睦村小组。代表人:谢贵发,系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尚华,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上诉人何跃明因与被上诉人南雄市百顺镇尚睦村委会尚睦村小组、陈尚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何跃明于2017年2月2日签收南雄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何跃明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300.00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至今本院未收到何跃明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何跃明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跃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梦审判员 韩文锋审判员 赖凯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