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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庄才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才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才余,男,1988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5年9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才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才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庄才余到苍南县龙港镇实施盗窃三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7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庄才余到苍南县龙港镇江滨路3-5号被害人陈某的研磨时光咖啡店,盗走陈某放置于店内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2.2017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庄才余到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46号被害人王某的如小姐咖啡店,欲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3.2017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庄才余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748号爱乐迪KTV,盗走该KYV小卖部内的29包香烟(其中软中华香烟2包、硬中华香烟1包、芙蓉王香烟4包、蓝某群香烟8包、红利群香烟7包、黑利群香烟7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5元)。涉案财物已部分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才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王某、张某的陈述,归案经过、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频监控、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才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庄才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才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才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庄才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735元,返还被害人陈丽君1600元,被害人张富勇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