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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尉氏县银雪棉业纺织有限公司与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氏县银雪棉业纺织有限公司,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尉氏县威狮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2行初17号原告尉氏县银雪棉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水坡镇闹店。法定代表人李石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尉氏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尉氏县滨河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孙胜利,局长。第三人尉氏县威狮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氏县银雪棉业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尉氏县威狮棉业有限公司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尉氏县银雪棉业纺织有限公司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行初227号行政裁定书未生效,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氏县银雪棉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尉氏县银雪棉业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胡永生审判员  袁 媛审判员  张锦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