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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永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罗良彬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永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罗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5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2单元6层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490649X3。法定代表人:罗德琴。被执行人:罗良彬,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因执行四川永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罗良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罗良彬价值1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泓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