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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庞玉兰与于金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玉兰,于金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697号原告:庞玉兰,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于金柱,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庞玉兰与被告于金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玉兰撤诉。受理费245.2元(已预收122.6元),减半收取为122.6元,由原告庞玉兰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秀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