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石如艳与饶杰故意杀人罪2017刑初53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杨某,旷某,饶杰,蒋某,杨某,旷某,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初5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住四川省开江县,系被害人旷章文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住四川省开江县,系被害人旷章文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旷某,住四川省开江县,系被害人旷章文的女儿。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兴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人饶杰,出生地广西族自治区藤县,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饶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2日以穗检公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杨兴敏、杨某、旷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杨兴敏、杨某、旷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杨兴敏、杨某、旷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杨兴敏、杨某、旷某撤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爱清审判员 黄 理审判员 但振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海欣郑秋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