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邹莉、游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莉,游梁斌,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314号申请人:邹莉,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润,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游梁斌,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叶平,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邹莉与被申请人游梁斌、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505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4-108号1号楼13C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游梁斌、叶平名下价值11505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邹莉名下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号××楼××室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邹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代书记员 尤丽端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