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绵阳富腾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富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735号原告:绵阳富腾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安县富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570700754Q。法定代表人:王亭刚。委托代理人:吴洪,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汽车配件产业园3#、7#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3CKX1。法定代表人:陈仁,总经理。原告绵阳富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绵阳富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富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875元,撤诉减半收取4,937.5元,由原告绵阳富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心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