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相彬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相彬,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855号原告孙相彬,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杨杰,男,1984年6月2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孙相彬与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孙相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相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5元(已预收115.63元),减半收取115.63元,由原告孙相彬负担。审判员 卢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