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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祥斋食品有限公司、天津溢佳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祥斋食品有限公司,天津溢佳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祥斋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656429-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金桥工业园凯达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海伟,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溢佳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868052-1),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建安里市场内30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津祥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溢佳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2324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11805元、案件受理费1268元、保全费1079元、执行费1612元。在执行中,本院已执行79812.58元,剩余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天津溢佳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学滨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