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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文忠与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忠,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张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金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文忠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行初1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陈文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文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文忠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文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永代理审判员  陈丽琛代理审判员  黄 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景月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