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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谢德松与徐剑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松,徐剑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557号原告:谢德松,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徐剑杰,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谢德松与被告徐剑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德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谢德松承担。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先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