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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258华蒋忠与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蒋忠,季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258号原告:华蒋忠,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季建,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华蒋忠与被告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华蒋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蒋忠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华蒋忠已预交),由华蒋忠负担。下页)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