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258华蒋忠与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蒋忠,季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258号原告:华蒋忠,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季建,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华蒋忠与被告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华蒋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蒋忠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华蒋忠已预交),由华蒋忠负担。下页)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