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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张劲、王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玲,张劲,王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1334号原告:李玉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劲。被告:王舒。原告李玉玲与被告张劲、被告王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被告张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00000元整;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3955元);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张劲系同学关系,被告张劲与王舒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21日,被告张劲、王舒共同向原告借款40万元,其后归还10万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张劲、王舒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可欠原告30万元,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息,并认可自2012年5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在出具欠条后,仅归还了10万元,剩余的20万元虽经多次催促,但被告迟迟未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张劲辩称,该借款是我与原告之间的借款,与被告王舒无关。后来在2015年原告到青岛来,因原被告是同学关系,原告要求双方一起吃饭,让两被告重新出具了30万元的欠条,欠条出具后又偿还了10万元。被告王舒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建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2012年5月21日,被告张劲、王舒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劲的建行账户转款人民币40万元。证据2、欠条一份。证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张劲、王舒签署欠条1份,认可尚欠原告李玉玲人民币三十万元整,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息,并约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5月21日计算利息。被告张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确认其效力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效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1日,原告李玉玲向被告张劲建设银行账户汇款40万元,之后被告偿还10万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言明欠原告李玉玲人民币30万元,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息。利息计算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日2012年5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到庭当事人确认出具欠条后,被告偿还10万元。被告张劲与被告王舒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10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王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提交的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出借款已经支付,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劲应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劲与被告王舒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舒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劲、被告王舒偿还原告李玉玲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张劲、被告王舒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李玉玲支付借款期间及逾期利息。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9元,减半收取2629.5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张劲、被告王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