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海钢与付国、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钢,付国,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林海钢,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付国,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杰,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林海钢与付国、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张杰有退休工资的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晓 红执行员 谭 秀 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一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