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3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海钢与付国、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钢,付国,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林海钢,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付国,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杰,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林海钢与付国、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张杰有退休工资的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晓     红执行员 谭     秀     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一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