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杨德金与都匀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金,都匀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26行初19号原告杨德金,男,1977年11月21日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被告都匀市公安局,住所地:都匀市毛尖大道马踏飞燕旁,组织机构代码:00980536-6。法定代表人程涛,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峥华,都匀市公安局沙包堡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周泉,都匀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原告杨德金(简称原告)诉被告都匀市公安局(简称被告)不履行公安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原告在都匀市银定水库老铁路旁边合法承租的厂房于2016年3月22日被强拆,为核实该房屋被拆除的合法性,原告曾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告申请查明破坏厂房的违法事实,被告至今未作答复。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被告辩称,曾接到原告“厂房不知被谁拆除”的报警后,当即于2016年3月29日15时14分许由110指令沙包堡派出所出警。经出警民警现场了解,该厂房已被拆除,疑为征地拆迁。出警民警经与匀杨大道项目部联系确认系土地征收依法拆除后,将原告带到匀杨大道项目部,原告表示先与项目部自行协商拆迁的善后事宜,暂不需处理。原告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范围,原告诉讼被告行政不作为属于故意滥用诉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保护其财产权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告申请保护其财产权,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保护或者答复法定职责,应当在被告履行保护或者答复法定职责的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起诉,即被告履行保护或者答复法定职责至2016年7月25日届满,原告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而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才提起诉讼,即便原告是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扣除邮件到达被告需几天的合理时间,也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德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义军审 判 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陆桂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