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与李海龙、张玉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李海龙,张玉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39号之一原告: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8928436-4。法定代表人:陈延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斌,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海龙,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玉芬,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龙、张玉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诉讼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