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颖梅与胡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梅,胡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25号原告王颖梅,女,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籍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胡孝平,男,汉族,1955年3月6日出生,籍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王颖梅与被告胡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37.5元。审 判 长 吴 海 鹏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孟 元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立伟打印:扈艳红校对:邵立伟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