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6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丽华、吴书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华,吴书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丽华,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吴书尖,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丽华与被执行人吴书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书尖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丽华款项95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书尖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吴书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书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书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吴书尖尚有款项9500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丽华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