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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鲍青云与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青云,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459号原告鲍青云,女,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代理人李舜佶、尹振红,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南阳市车站北路我爱我家商场二楼。法定代表人程文彬,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杨现志、李婷婷,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经审查,本案原告起诉依据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为新野县华纺快捷酒店,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主体不适格。因此,本案应驳回原告鲍青云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靖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