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萍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华,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华(曾用名刘静,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凯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萍华与被执行人刘凯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0民初2442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5万元、利息4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9224元、执行费7388元。经查,被执行人刘凯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刘凯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学滨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