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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牛彦云与马发土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彦云,马发土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662号原告:牛彦云,男,1976年3月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被告:马发土买,女,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吉木萨尔县。原告牛彦云与被告马发土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牛彦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彦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彦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彦云负担。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