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珠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珠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周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