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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武与被告董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董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880号原告:李武,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影,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董卫,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李武与被告董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工资款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雇佣原告开大货车,截止到2016年9月28日,被告欠原告工资6000元,被告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董卫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被告董卫雇佣原告李武为其开车。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6000元。2016年9月28日,双方终止劳务合同。2016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董卫追要工资款时双方发生纠纷。同日,被告董卫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李武工资钱陆仟元整(6000元),9.30日之前付清。欠款人董卫2016.9.28.”。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2016年11月被告仅偿还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董卫欠原告工资款6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董卫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原告李武向被告董卫提供了劳务,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故对原告李武要求被告董卫偿还欠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卫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武工资款4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董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小慧本判决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