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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黎洁容与袁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洁容,袁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2民初254号原告:黎洁容,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郁南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均祥,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原告黎洁容与被告袁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来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洁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均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洁容诉称,2016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每月28日前归还1000元给原告,直至归还全部欠款(见协议书)。签订协议后,被告并未履行约定还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还,但被告直到现在也未归还。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袁均祥立即偿还人民币27165.5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黎洁容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协议书(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袁均祥签订协议还款的情况。被告袁均祥无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4日,原告黎洁容与被告袁均祥签订《协议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款项27165.5元,并约定被告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每月的28日前归还1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之日止。之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约定,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黎���容诉请被告袁均祥偿还欠款27165.5元,有其提供的于2016年4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袁均祥应按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归还欠款27165.5元给黎洁容。由于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按《协议书》第三条提出违约责任的问题,故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袁均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款项27165.5元给原告黎洁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袁均祥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袁均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来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广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