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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仕兵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终404号原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仕兵,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本科文化,原系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毕节区域项目部副经理,住贵阳市观山湖区。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仕兵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黔0102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仕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赃款人民币361,195.40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仕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让审判员 张祥虎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帅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