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方茂武与鲁伟、孙光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茂武,鲁伟,孙光圣,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民初647号原告:方茂武,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珍,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孙光圣,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告: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温跃胜,该公司经理。原告方茂武与被告鲁伟、孙光圣、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茂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珍、被告孙光圣、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茂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方茂武劳动报酬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黄山市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歙县苏村太阳谷徽风雅苑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孙光圣承建,孙光圣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鲁伟承建,后方茂武等人陆续到该工地做工。鲁伟拖欠方茂武劳动报酬1700元(2016年7、8月),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鲁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庭审后,鲁伟到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孙光圣辩称:歙县苏村太阳谷徽风雅苑景观、绿化工程是由孙光圣从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下来承建的,后来又将该工程以包清工的形式包给鲁伟。因此,农民工工资与孙光圣无直接关系,且孙光圣对方茂武等13人的欠薪情况不清楚。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方茂武等13人未签订过任何用工合同,对于这些人员的做工也不知情,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二、2016年7月6日,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孙光圣(乙方)签订景观、绿化施工合同,后其承建的工程存有质量问题,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后两次向孙光圣发出通知,但孙光圣一直不予理会。因此,农民工工资应由乙方孙光圣承担支付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6日,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歙县苏村太阳谷徽风雅苑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孙光圣施工,并签订了《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孙光圣又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鲁伟,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后,鲁伟组织方茂武等13人陆续来到该工地做工。现尚欠方茂武劳动报酬1700元。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者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方茂武等13人由鲁伟组织在歙县苏村太阳谷徽风雅苑工地上做工,现尚欠方茂武劳动报酬1700元并由鲁伟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登记表上签名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方茂武要求鲁伟给付劳动报酬1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光圣均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方茂武劳动报酬1700元;二、被告孙光圣、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鲁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鲁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青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贤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