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宜昌佳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北民富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佳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湖北民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663号原告:宜昌佳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29号(城东)。法定代表人:向佳鸿。被告:湖北民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何民珍。原告宜昌佳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民富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因被告湖北民富置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原告宜昌佳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佳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