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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吕君蓉、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君蓉,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吕君蓉,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21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葛勇。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邓光林。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吕君蓉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150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