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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沈正熙与杨林、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熙,杨林,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383号原告:沈正熙,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林,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徐燕,女,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沈正熙与被告杨林、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沈正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正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正熙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沈正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