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沈正熙与杨林、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熙,杨林,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383号原告:沈正熙,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林,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徐燕,女,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沈正熙与被告杨林、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沈正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正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正熙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沈正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