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荣与达迅汽车服务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深圳市达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422号申请执行人陈荣。被执行人深圳市达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远。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8655元(人民币,下同),并自2017年1月10日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达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158.2元(含自2017年1月10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19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323.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