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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黎金与李生利、周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金,李生利,周霞,官文华,赵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365号原告:黎金,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军,宁夏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利,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周霞,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官文华,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赵宝,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黎金与被告李生利、周霞、官文华、赵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黎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3658元,减半收取计6829元,由原告黎金负担。审 判 长  谷胜龙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人民陪审员  杨学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