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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98成伟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伟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伟伟,男,1986年10月23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伟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成伟伟与成某、朱亮等人在南通市四季食品城附近一饭店吃饭并饮酒。当日17时左右,被告人成伟伟无证驾驶已报废苏F×××××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饭店出发准备回家,17时30分许,当其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三庙村十组地段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致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成伟伟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现场处置交通事故的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成伟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5mg/100ml。被告人成伟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成伟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成伟伟在庭审时并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苏F×××××普通二轮摩托车,书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查询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证人王某、成某的证言,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成伟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伟伟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已报废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伟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伟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伟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振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竹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