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全军与王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军,王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4民初796号原告:赵全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福林,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赵全军诉被告王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全军、被告王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全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9日和2015年6月23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9万元,用于被告自家商店货物采购,在商定还款期内,被告未能偿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借条一张,拟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钱是我借的,字是我签的。被告辩称,认可借款事实,钱是我借的,字是我签的。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9日和2015年6月23日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该款至今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福林向原告借款属实,有借条为证,借款本金9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全军借款人民币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王福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