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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静与刘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刘旭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763号原告:张静,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宪民,男,194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刘旭春,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原告张静与被告刘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静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张静负担。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