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静与刘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刘旭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763号原告:张静,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宪民,男,194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刘旭春,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原告张静与被告刘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静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张静负担。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