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100陈益雄与惠元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雄,惠元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100号申请执行人:陈益雄,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惠元法,男,195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陈益雄与被执行人惠元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惠元法应归还陈益雄借款3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因被执行人惠元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益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惠元法现下落不明,其在本院尚有多个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经查,被执行人惠元法名下座落于本市杨舍镇百桥村第二十九组19号宅基地住房已被实施拆迁,本院对上述拆迁安置房已采取预查封措施,因至今尚未办理抽签安置及具体结算手续,故本案中难以进一步处置。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元法名下有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惠元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07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凯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