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XX高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高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23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高,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高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XX高与被害人陈某、谢某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北高村一民房地下室XX新(己判决)开设的赌场内利用扑克牌赌博“吹牛”。期间,被告人XX高使用牌背面可识别数字的扑克牌“出千”,致使被害人陈某、谢某一直输钱,共计人民币17000元(其中被害人陈某输了人民币6000余元,被害人谢某输了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XX高“出千”被陈某发现,遂拿走赌桌上的现金及扑克牌欲逃离。被害人陈某不让被告人XX高离开,并从被告人XX高处抢到26张扑克牌。被告人XX高持剩余的扑克牌逃离现场。经鉴定,26张扑克牌背面存在可以识别牌面数字的隐性暗记。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XX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陈某的陈述,证人XX新等人的证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报警录音资料,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高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在庭审时尚能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一日止。)二、责令被告人XX高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炳辉审 判 员 陈智华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秀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