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泉州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雪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雪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672号原告:泉州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242438686。法定代表人:翁兴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远,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红,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泉州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办理房贷的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燕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少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