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心支公司诉方新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方新凤,长春市拓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258号。负责人:徐国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美,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新凤,女,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原审被告:长春市拓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一汽东风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春,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新凤、原审被告长春市拓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9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本��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慧审判员 许鹏飞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