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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永嘉县东城街道河屿村民委员会、梁山润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东城街道河屿村民委员会,梁山润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侯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东城街道河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河屿村。代表人陈利贵,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梁山润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北。法定代表人:李仁伍,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法定代表人:盛勇,总经理。被执行人侯臣华,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东城街道河屿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梁山润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侯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梁山润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侯臣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梁山润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侯臣华户籍所在地在不再本院辖区内,2017年3月10日,本院已依法发函委托梁山县人民法院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梁山润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侯臣华财产情况,但梁山县人民法院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至今未函复我院。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4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梁山润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侯臣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尚有赔偿款12500元及利息、受理费1816.5元、执行费87.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依法发函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梁山润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侯臣华财产情况,但至今未函复我院,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