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龚光平与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光平,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23行初11号原告龚光平,男,生于1964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代理人李杰锋,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苏,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北京大道162号。组织机构代码:73088075-9。法定代表人胡朝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向纪强,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股股长。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光平诉被告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龚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光平负担。审 判 长 罗桂香审 判 员 吴 林审 判 员 覃方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夏 文书 记 员 向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