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喜堂与张玉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喜堂,张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81号申请执行人程喜堂,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关镇城内西门坪区。被执行人张玉贵,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育英小区。本院在执行程喜堂与张玉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6民终1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玉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玉贵支付申请执行人程喜堂105000元、配合申请人办理双方合资所建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1075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案件款30000元,协议约定剩余案件款75000元于2017年6月18日一次性支付,剩余迟延利息申请方全部放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旭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