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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富与孙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孙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824号原告:赵富,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孙常福,男,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赵富诉被告孙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富自愿撤回对被告孙常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富撤回对被告孙常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赵富负担。审判长 马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跃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