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富与孙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孙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824号原告:赵富,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孙常福,男,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赵富诉被告孙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富自愿撤回对被告孙常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富撤回对被告孙常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赵富负担。审判长 马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跃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