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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60年5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因犯强奸罪,199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又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用打火机点着破布,破袄后,扔到孟某家的院中,引燃了院中的渔网及两间房屋,致两间房屋及渔网等物品被烧毁。经黄骅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两间房屋及烧毁的渔网等物品共计价值5216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521600元。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予以供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的诉讼请求辩称,原告人孟某要求其赔偿损失没有意见,但因其经济条件有限,没有能力赔偿原告人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用打火机点着破布,破袄后,扔到孟某家存放渔具的院中,引燃了院中的渔网及两间房屋,致两间房屋及渔网等物品被烧毁。经黄骅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两间房屋及烧毁的渔网等物品共计价值521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6年9月1日晚,其与王某甲、李一、李一的表妹夫在杜一的冷库里喝酒,王某甲喝多了,躺在冷库的床上打起了呼噜,李一他们嫌太吵,把王某甲叫起来让他走,王某甲说他父亲刚去世没多久,一个人不敢回去,让其送他回家,其答应了。路上王某甲嘴里一直念叨他要报仇,其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有人经常欺负他,还说了一个人的名字,但其不认识这个人,走到王某甲家门口时,王某甲指着他家房东那户人家说就是这家。之后,其二人进了王某甲家中,进屋后发现没有电,其帮他合上电闸,王某甲还是嚷嚷着报仇。其说帮他报仇,大不了坐监狱,他不让其管,说自己花钱找人报仇,让其回冷库休息,临走时给了其一包香烟,其和他要了一个打火机。出了王某甲家门口,其没有走,想给王某甲报仇。之后其在王某甲家房南面空地上找到一些破布、破袄点着了,扔到了欺负王某甲那户人家的院子里。看到那户人家的院子里有渔网和搭的棚子,点燃的破布、破袄是顺着门栅栏扔进去的,扔到了渔具上,当时就是想将这户人家院子里的渔网等东西点着,吓唬吓唬这家,没有想烧房子,扔完后其就回冷库睡觉了。第二天听说孟某家着火了。2、孟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31日下午,其和儿子孟一出海捕鱼。9月2日凌晨,其接到家人来的电话说存放渔具的房子被人点了,院内的渔网等物品也全部烧毁了,其听后遂赶回了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看,烧毁物品有两间房子、院内存放的平鱼网、皮皮虾网等渔具,(烧毁的渔具系其与杜某、刘猛、孟一四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当时都存放在其家中的院内)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烧毁物品清单。案发当晚邻居王某甲(王付明)和东高头的王某在一起喝酒了,其怀疑是他俩点的火。在前几天王某甲的父亲去世时,在其家门口扔的有王某甲父亲的被褥、台布等遗物,他父亲出殡后这些东西还没有被清理,其很生气和别人说过这件事,可能王某甲知道了。3、杜某、刘猛、孟一证言证实,其三人与孟某系合伙关系,共同出资购买了渔具和铁皮船,从事海上捕捞。平时这些渔具就放在孟某家院子里。他家有两间房是专门放这些东西的。4、杨某证言证实,2010年其家在村南盖了六间砖房,东面四间是其儿子和儿媳居住,西面两间作为仓库存放渔网,这两间与东面的四件是隔开的。2016年9月1日晚10时许,其儿媳妇刘一给其来电话说仓库着火了,其遂赶了过去并报了火警,并电话告知了其丈夫孟某。5、刘一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晚9时许,其看到邻居王某甲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在其家西院门口说话,其就进屋了。约一个小时后,看到其住的西面两间房子着火了,这两间房子没有人住,作为仓库存放渔网。其遂给婆婆杨某打电话了。6、孟二证言证实,其怀疑王某甲(王付明)和王某烧了二哥孟某家的房子和渔具,一直想找王某当面问清。2016年9月17日中午,其将王某从杜一的冷库叫出来,去了南排河的一家饭店。在喝酒过程中,其问王某,孟某家着火的那天晚上是否去过王某甲家,是否给孟某家放火了,王某开始只承认去了王某甲家,不承认放火的事。其便对王某说,其与孟某只是同姓,没有任何亲属关系,和孟某有矛盾,给他家放火,烧了他家的东西是对的。王某见其这样说就承认了给孟某家放火的事。说以上这些话的时候,其都录了音。并将该录音证据交予了公安机关。7、李一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晚上,其与表妹夫刘一、王某、王某甲在杜一的冷库喝酒,当时王某甲喝多了躺在床上睡觉。约21时30分,王某甲醒来后,其让王某将他送回家了。22时30分许,王某回到冷库睡觉了。第二天听说孟祥才家着火了。8、王付明证言证实,其小名叫王某甲。2016年9月1日晚上,其与李一、李一的表妹夫刘一、王某在杜一的冷库喝酒,其喝多后睡着了,醒来后大约是21点30分了,李一让王某将其送回了家。22时许王某走的。第二天听说孟某的房着火了。其和孟某家没有矛盾。9、被告人王某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附有辨认照片。10、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孟某家被烧毁物品损失价值为521600元。11、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1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案发时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1998)黄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的经济损失为521600元:证据为黄价认字【2016】第1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害人王某酒后点燃破衣布扔向孟某家存放渔具的院中,引燃了院中存放的渔网及房屋,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损毁他人财物价值521600元,且毁损的财物系他人生产经营用的设备,给他人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的故意毁财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造成的直接损失521600元,应依法予以赔偿。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轻度发育迟滞,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损失共计52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建英审判员  龚长华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