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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440号原告韩某,女。被告郝某某,男。原告韩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