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440号原告韩某,女。被告郝某某,男。原告韩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