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江燕与辛颜学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燕,辛颜学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115号原告:罗江燕,女,199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毕节市。被告:辛颜学,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罗江燕与被告辛颜学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罗江燕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江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江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罗江燕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