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从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681民初1815号原告:李从香,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娟,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路343-345号。负责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涛,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从香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媛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一致同意在调解书中不叙述案件事实: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从香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3750元。二、原、被告就本起交通事故余无纠葛。本案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从香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